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割輸卵管仍能生育不得請領殘廢給付
2006-10-17/ 經濟日報 
記者陳芝艷╱台北報導 
    勞保條例中本來規定「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」可以請領殘廢給付,不過近來勞委會做出最新的函令解釋,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,如果可經由人工受孕方式受孕,未達喪失生殖能力不能生育的情形,就不能依原來的標準請領殘廢給付。
       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,是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,致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者。 勞保條例中的殘廢給付第 51 項原本規定,未滿 45 歲,原有生殖能力,卻因傷病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,致不能生育者,可以請領 160 日的殘廢給付。 
       以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 4 3,900 元計算,女性被保險人因此最高可請領到 23.4 萬元的給付,不過對於割除輸卵管,就沒有明確規定。 
       勞保局指出,這次函令則明確規範出,女性被保險人如果切除的是生殖器,包括卵巢或子宮,還是可依規定請領 160 日的殘廢給付。但如果因傷病切除的是兩側輸卵管,由於生殖器仍存在,如果可以其它管道生育,如可經由人工受孕方式受孕,未達喪失生殖能力致不能生育者,就與規定不符,不得依該標準表第 51 項規定請領殘廢給付。 
       此外,這項殘廢給付僅適用未滿 45 歲的女性被保險人,如果已達 45 歲以上,即使切除卵巢或子宮,目前在勞委會的認定中,同樣不符合請領殘廢給付的標準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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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,得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1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疑義。 
查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帳害附註五規定,「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」係指生殖器遺存器顯著障害,致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之限制者,如:()未滿45歲,原有生殖能力,因傷病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,致不能生育者。因此,本案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,如可經由人工受孕方式受孕,未達喪失生殖能力致不能生育之情形者,則與上開規定不符,不得衣該標準表第51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918日勞保3字第0950040247號函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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