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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前些天晚上回到家,嫂子說收到一封存證信函,原本以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段,後來打電話去求証,才發現原來不是假的而是真實的。 
    原來事情的真象是這樣的;我大伯父生前好賭,從年輕的時後就離家沒再拿一毛回去。我大伯母一個人在南部含辛茹苦養大四個小孩,慶幸的是每個小孩都很乖,而且都成家立業了。但是,我大伯父居然到各個小孩家去拿錢,甚至連嫁出的女兒也不放過。逼得大家都對他避如蛇蠍,甚至於要連續搬家。

結果慘的是我大堂哥,因為大伯父到處欠債,所以有些討債人士就找到我大堂哥身上。趁著他下班回去的時候,對他潑了一些酸性物質,致使到前兩年他才因病過逝。後來大伯父年紀也大了,也因為得病住院,聽說住了一年多,而我那些堂哥堂姐還出錢請看護。終於在上個月我大伯父去逝了。 
    因為他生前好賭的關係,不知還欠了多少的債,所以在我大伯母的同意下辦理拋棄繼承。因為已經太久沒聯絡了,所以一時間沒法聯絡我們,於是就尋管道寄了三份存証信函給了我二伯父、大姑媽及我爸。希望我們也趕緊辦理。在這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短時間,剛好老哥從大陸回來,連續兩天馬不停蹄的趕緊辦好這件事。 
    經這件事後真的感觸很深,一個人怎麼會自私到這種程度,只為自己的爽快利益,而不管他人的死活,最後終不得善果。有句話說「諸惡莫作,諸善奉行」,讓我深深體會到。還有最重要的是千萬別賭,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。


如何辦理拋棄繼承

一、拋棄繼承之意義: 
    繼承開始後,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;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,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(包含:全部財產、債權及債務)。 
二、拋棄繼承之規定: 
(一)管轄法院:由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(非訟事件法第77條之1 
(二)繼承順序: 
1.依民法第1138條,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而定之: 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(外孫)子女、曾孫(外曾孫)子女)。 
(2)父母(不含繼父母)。 
(3)兄弟姊妹(1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兄弟姊妹,2其子女無繼承權)。 
(4)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。 
2.補充說明: 
(1)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。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,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,由配偶單獨繼承;配偶拋棄繼承權者,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。 
(2)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。即鬚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,孫輩始有繼承權。 
(3)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。 
(4)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。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,因尚無繼承權,並無拋棄繼承可言。 
(三)辦理期限: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。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,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;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,而得為繼承人者,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。 
(四)辦理方式: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,可載明「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,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。」 
(五)應備文件:(各1份) 
1.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2.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 3.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 
4.繼承系統表。 
5.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)。 
※拋棄繼承權聲請狀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權拋棄通知書、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,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。 
※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,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,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,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(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)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,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。 
三、法院之調查:
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,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以明管轄權之有無、拋棄人有無繼承權、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,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,不另製作裁定。 
四、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:
拋棄繼承經法院函準備查者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,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。 
五、費用: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 ※相關法條:民法第1174條至1176條之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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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uzanne5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